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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属各单位:
校徽是学校文化标志和灵魂表征,也是全校广大师生员工精神联系的重要纽带。为进一步营造学校良好校风,学风,树立师生员工的良好形象。展现进取团结的精神风貌,现将我校师生员工佩戴校徽及有关管理事宜通知如下:
1. 教职工校徽的发放与管理由保卫处负责;学生校徽的发放与管理由学工处负责。
2. 教职工校徽是红底白字,学生校徽是白底红字。
3. 校徽是学校的象征和标志,应端正佩戴于左胸前。
4. 校徽只限于本人使用,佩戴,不准转让,转借,赠送,涂改,不准弄虚作假。 凡伪造或转借。赠送他人使用校徽,一经查实,对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。
5. 师生员工在参加重大活动,聚会,庆典,接待来访等应佩戴校徽,提倡上课期间也统一佩戴。
6. 新生入学注册后,各学院从学工处领取校徽,发放给学生。新教职工入职后,从保卫处领取校徽。
7. 全体师生员工要自觉爱护校徽,妥善保管。教职工如有遗失校徽,应及时向所在单位登记报保卫处补办。学生如有遗失校徽,应及时向所在学院登记报学工处补办,第一次补办,每枚2元; 第二次补办每枚5元;第三次及以上补办每枚10元。校徽补办要严格审查确认。
8. 校徽补办后,如找到原遗失的,应及时向所在单位登记上交保卫处、学工处并注销,不得继续使用。如发现假报遗失骗取补发,造成不良后果者,要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;校徽遗失,被他人利用造成后果的,由遗失者本人负责。
9. 学生退学,转学或因各种原因注销学籍离校者,应将校徽交回学工处;毕业生正常离校,可保留校徽作纪念,但不得转送他人使用。如果违规按上述第4条处理。
10. 教职员工离职,应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将校徽交回保卫处,正常退休的教职工可保留校徽作纪念。
下属各单位要充分重视,要求全体师生员工自觉正确佩戴校徽。
特此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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